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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田勇首席記者 鐘志兵 攝
  人物簡介
  郭田勇,漢族,山東煙臺人,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獲經濟學博士學位。現為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
  近幾年在《金融研究》、《國際金融研究》、《光明日報》等報刊發表論文100餘篇,並有專著6部,主持和參與課題研究20多項。
  昨日,中國互聯網迎來20周歲,中國網絡經濟體量已突破6000億元,互聯網思維正重塑中國經濟格局。
  互聯網金融去年迎來崛起,對互聯網金融的摸索與探討一直在持續——繼86號文、5號文後,近日,銀監會和央行聯合下發《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4]10號,下稱“10號文”)。
  從已曝光的文件內容看,10號文對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中的安全問題進行了細緻規定,包括客戶認證、支付限額、賠付責任、銀行相關風險管控等。
  10號文是否是對第三方支付監管的升級?其會否影響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格局變化?互聯網金融如何在博弈中衝破藩籬?昨日,商報記者就此專訪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郭田勇。
  解讀
  限額賠付交由市場發揮主導
  重慶商報:從10號文內容看,您覺得傳達出什麼信號?是否表示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升級?
  郭田勇:我覺得談不上監管升級,10號文關鍵的要義在於,讓各家商業銀行根據自身的情況,來決定包括交易量、轉賬金額大小等一系列問題。儘管文件中作出了規定,但是包括限額、賠付等一系列問題並沒有規定具體數目,由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具體操作時商議。所以,這實際上是體現了讓市場在自由配置中發揮主導作用。
  此外,10號文將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中的風險責任邊界作了劃分,釐清雙方各自應承擔的損失。
  第三方支付還是以小額為主
  重慶商報:10號文將第三方支付的限額決定權交給銀行,同時要求驗證客戶身份時實行雙重鑒定。有觀點認為,這意味著第三方支付的小額支付地位已被鎖定。您怎麼看?
  郭田勇:隨著互聯網金融興起,第三方支付的規模也在不斷擴大,並逐漸改變了原來小額支付的地位。但是10號文下發後,監管層將限額權交給銀行,那麼第三方支付的定位還是會以小額支付為主。
  不過,我覺得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的交易策略也會有差異。因為第三方支付雖然額度上要小一些,但是它的客戶數量較大。同時,從消費者的角度看,互聯網金融的興起,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支付便捷度,提升了資源配置效率,提供了多元化的金融消費需求。
  影響
  賦予商業銀行自主經營空間
  重慶商報:您認為10號文對第三方支付機構與銀行的合作將產生哪些影響?
  郭田勇:總體來看,影響應該不會太大。實際上10號文是把合作的權力下放給商業銀行了,監管層是賦予了各家商業銀行一個自主性的經營空間。也就是說,管理層把銀行跟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合作權限交給了市場,而不是由央行或銀監會來規定。
  至於具體的合作方式,應該是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根據自己的業務情況去談。每家機構的公共資源、規模都不一樣,不能簡單地一拍腦門設立一刀切的規定。
  互聯網金融政策並非收緊
  重慶商報:上個月央行曾暫停二維碼支付業務,同時,四大行也調低快捷支付限額。再加上此次的10號文,您認為下一步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會不會進一步收緊?
  郭田勇:從監管層的角度看,會更關註互聯網金融所伴生的風險,擔心這些風險會演變成業務問題。但任何金融產品都會有風險,其中包括互聯網金融這樣的新興業態。所以,互聯網創新業務在大規模推廣前,央行有責任提出安全風險方面的要求。上月央行只是暫停條碼支付和虛擬信用卡,並非停止這些業務。此次10號文也並非升級監管,而是交由市場主導,央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都需要時間來理解並掌握。
  趨勢
  關鍵是要防控金融風險問題
  重慶商報:在這個博弈過程中,對於銀行而言,應如何創新突破、應對變化?互聯網金融企業又該如何衝破藩籬?
  郭田勇:我個人覺得,從短期來看,互聯網金融對銀行業的衝擊主要是集中在零售領域,特別是以中低端客戶為主。所以銀行要把準自己的方向,從自己的客戶吸引系統、服務渠道等,主動地利用互聯網來提高水平。
  而對於互聯網金融發展,一方面,該“登堂入室”的可以“登堂入室”,比如可以給做得好的企業發放牌照、合理準入等等。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有局部性,互聯網自身存在的安全問題和金融業特有的風險問題可能相互放大。因此,關鍵是要先解決保證客戶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安全以及在互聯網環境下防控金融風險的問題。
  建議
  監管平衡在於遵守兩條底線
  重慶商報:今年兩會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但實際上各方對其如何發展一直有不同聲音,您認為管理層在監管與鼓勵創新上的平衡點在哪裡?最終的博弈結果有可能是什麼?
  郭田勇:這個具體的平衡點不太好找,金融監管最核心的問題是要管風險,但是也要支持一些國家鼓勵的導向。對於互聯網金融、新型支付這類新業務,在監管上應該提高風險容忍度。否則,如果對一些創新型金融產品過度強調風險,有可能把這種創新扼殺掉。
  實際上,互聯網金融和新興支付的監管怎麼做,我認為關鍵是要遵守兩條底線:第一,儘量不要遏制創新,不能以降低金融服務的效率為代價;第二,不能讓監管手段成為保護既得利益者的工具。
  精彩觀點
  “監管層賦予了各家商業銀行一個自主性的經營空間,這是個好事,各家商業銀行跟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合作空間應當會變得更廣闊。”
  “第三方支付企業通過互聯網交易,一方面有利於擴大消費,另一方面也能有效降低客戶交易成本,所以,它是代表經濟可持續發展方向的一種創新。因此,央行也應給予其更高的風險容忍度。”
  “互聯網金融和新興支付的監管怎麼做,我認為關鍵是要遵守兩條底線:第一,儘量不要遏制創新,不能以降低金融服務的效率為代價;第二,不能讓監管手段成為保護既得利益者的工具。”  (原標題:第三方支付監管未升級 而是讓市場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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