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公開發表之際,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人接受新華社和人民桃園婚禮佈置日報記者採訪,就《幹部任用條例》的修訂和貫徹落實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新規特點
  全面深化建築設計幹部人事制度改革
  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有以下幾個顯著特點:一是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把加強黨的領導與發揚民主結合起來,進一步體現黨組織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對有關制度做了進一步改進完善。二是堅持好幹部標準,把人崗相適、重視一貫表現等要求貫穿到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全過程。三是堅持全面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將比較成熟的做法上升為制度規定。著重完善民主推薦,改進考察方式方法,規範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破格提拔、幹部交流等。四是堅持從嚴管理幹部,在嚴格標準條件、規範選拔程序的基礎上,進一步嚴明餐飲連鎖總部設備選拔任用紀律、強化責任追究,對黨組織、領導幹部和選拔對象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五是堅持有效管用、簡便易行,優化程序、刪繁就簡。
  幹部選拔
  六類設計裝潢情形官員不提拔
  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鮮明地將好幹部標準寫進總則第一條,並圍繞有利於選準用好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幹部,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完善了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基本條件和資格,突出了理想信念的要求,政治立場、政治態度、政治紀律的要求,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檢驗實績的要求。二是在考察內容上,突出了品德、實績、作風和廉政情況的考察。三是拓寬幹部選拔渠道,註意從擔任過縣、鄉黨政領導職務的找房子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推進幹部交流。四是嚴把人選關,明確了六種不得列為考察對象的情形,包括群眾公認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有跑官和拉票行為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把不符合好幹部標準的人擋在考察人選之外。五是在程序和方法的設計上,把選準用好幹部貫穿體現到選拔任用的各個環節,努力用科學的制度機制把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幹部及時發現出來、合理使用起來。
  幹部考察
  擴大換屆考察公示範圍
  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堅持全面、歷史、辯證地看幹部,提出了一系列改進措施。一是完善考察內容。強調加強對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科學發展實績、作風表現、廉政情況的考察。二是改進考察方法。優化程序,規定了考察一般應當堅持的方法,並新增了民意調查、延伸考察等方法;加強民主監督,擴大了換屆考察公示的範圍;為確保考察質量,避免走過場,規定幹部考察要保證充足的時間。三是突出對幹部廉政情況的把關。規定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核實。四是體現看平時、重一貫的要求,在考察程序中增加了綜合分析的環節,要求把考察情況與幹部的一貫表現相互比較印證,這也強化了黨組織在平時考察瞭解幹部的責任。
  “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
  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堅持了破格提拔這一制度安排,為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留出了“快車道”,又按照選拔標準更高、審批把關更嚴、過程更公開透明的要求,從嚴進行規範,使之更具操作性。一是在選拔對象方面,規定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幹部方可破格提拔,並分別明確了具體適用情形。二是在選拔標準方面,規定選拔任用的基本條件和有關法律、章程規定的資格不能破,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防止“破格”變成“出格”。三是在審批把關方面,規定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其中越級提拔或者不經過民主推薦列為破格提拔人選的應當事先報告,經批覆同意後方可進行。四是在過程公開方面,規定討論決定和任職前公示時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切實增強破格提拔的公開性透明度。
  幹部管理
  幹部問責被免一年內不“復出”
  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進一步嚴格選拔條件、嚴密選拔程序、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並對作為選拔對象的幹部個人從嚴提出了紀律要求。主要有以下新措施:一是明確規定有跑官、拉票行為的幹部和“裸官”等不得列為考察對象。二是對幹部任職前公示的時間、內容等進行了規範,規定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三是規範了被問責幹部的重新任職,規定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四是進一步充實了“十不准”紀律要求,明確不准超職數、超機構規格配備幹部或者濫設職務名稱、擅自提高幹部職級待遇,不准塗改幹部檔案或者在幹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等等。五是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督,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進行嚴厲查處,嚴肅責任追究,特別是強化了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的責任。
  我們相信,只要各級黨組織能夠真正以《幹部任用條例》作為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始終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堅持好幹部標準,幹部工作的科學化水平就一定會不斷提高,就一定能夠加快培養和造就一支規模宏大的高素質幹部隊伍。  (原標題:幹部試用期未滿不得破格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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